2005年6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追讨租金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
  余先生问:
    我有一套房产一直由刘某租住。近日,我要求刘某退房,并和刘某签订了退房协议。但是刘某反悔,拒绝退房。我没有办法,只好将刘某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与刘某的租赁关系,并补交2003年12月至2005年4月的房屋租金。可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我自2003年12月1日后就没有向刘某追要过房屋租金,只判决刘某补交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一年间的租金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?
    本报作答:我国法律规定,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。也就是说租户超过1年没有交纳房屋租金,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,一年后即使房屋所有人要求追讨过去1年的租金,法院也不会支持了。在这个案件中,法院只能支持在诉讼时效内的原告的主张。